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无薪加班、名存实亡的休假、动辄见诸报端的过劳死,已成为严重危害劳动者身心的现实隐患。日前北京高院就劳动争议问题做出回应: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加班费不只计基本工资。这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不仅给出具体的利益衡量,更富有实操的指导性。
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参照“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收入。而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包含工资(100%)及法定补偿(200%)两个部分。
短短26条的指导意见里,秉承了劳动法的宗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资天平上给加班者添了一块“法治腰垫”。
在鼓励平衡健康与工作关系的多种举措中,“未休年假折算”和加班费是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重要补偿,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小钱”。
强化这笔费用的算法与支付,一方面有利于合理提升劳动者及其家庭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也对那些无限压榨劳动力的“血汗工厂”和“无良企业”施压,让撕破脸、走上法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拥有了确认纠纷与追索报酬的法律凭据和底气,长远看来司法价值不可低估。
每天都加班这么长时间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