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集团公司的土地厂房出租给下属子公司使用,这些固定资产就可以以评估价入账吗,符合新会计准则吗?

集团公司的土地厂房出租给下属子公司使用,这些固定资产集团公司以评估价入账合理吗? 符合新会计准则吗?

按照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实势的原则,如果集团总公司出租给下属单位的土地厂房的时间跟土地使用权或是厂房的可能年限相同,下属公司应该按自己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管理,对于集团公司来说,如果开始土地与厂房都没有在企业的账内,那么土地与厂房只能按盘盈的情况入固定资产的账,按重置成本入账,也就是可以按评估值入账,这样做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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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7
租用的土地厂房 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入帐.这些资产集团可以入帐,原则上应以历史成本入帐,
第2个回答  2009-06-27
是该入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据现有准则,应该进行评估后,以现值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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