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三班倒,公司不想支付2倍加班费,人力应该怎么做

如题所述

班倒员工与正常工作日员工工作时间没有多少区别,区别就是工作时间长短,才会涉及到加班费问题,因此,我们在对待三班倒员工工作时间上,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即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三班倒员工每个班次超过8小时的,且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那就要支付加班费。至于打卡话题中涉及到的工作时间差异问题,其实公司可以做一个很好的解释。那么劳动法对三班倒加班怎么规定的呢?一起来看一下具体内容。劳动法对三班倒加班怎么规定?关于是否侵犯休息时间的问题,因为企业有经营自主权,适当的加班是允许的,只要不是超过法定的标准太多,可以通过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来弥补。但三班倒确实是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度,程序上应该向人社局做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未做到的,仍按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来计算。还有一点要纠正大家观点或思路的(因本期打卡话题老师较多,可能观点差异也很多),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算是否属于加班的标准是:20.83天,而加班工资的折算标准是21.75天。这对于三班倒就尤其有效了。
1、只是要是超过正常工作8小时,就属于加班,就应该按照加班工资计算,劳动法上暂时还没有倒中班、晚班的加班工资做特殊的规定
2、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工作日)÷8(小时数)×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3、调休如果能补休的话可以不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
最新修订的《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补充:但根据调整规定,执行的是40小时制度】。《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
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节一天《五一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资,总之不允许职工调休。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200%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正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的三班倒就是将每天24小时分成早中晚三班,每班8小时,轮换上班。很多医院、能源、工厂、便利店等单位都需要这种工作排法。在实行“正顺序倒班法”的情况下,职工由早班调中班,由中班调夜班;在实行 “逆顺序倒班法”的情况下,职工由早班调夜班,由夜班调中班。调班天数的间隔分别有一天,二天,一星期等等,各单位会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不同的按排,当然总的原则是既要有利于工作,又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班倒全年无休每天8小时,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不得强迫加班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若有内容瑕疵的,请各位伙伴在评论区点评纠正。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