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中三班倒人员是否是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劳动法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三班倒人员休息时间不规律,容易引发各类职业病症(例如头痛,头晕,眼花,精力不足,肠胃不畅等):容易被企业侵占休息时间,少支付劳动报酬等

你所说的“三班倒”是属于工作日种类中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的类型。
目前,我国有下列几种情况实行缩短工作日:
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八小时。如纺织行业实行的“四班三运转”(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的办法;化工行业每天缩短为六或七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等。其它繁重体力的行业,依据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缩短工作日。
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实有三班倒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
第三、女职工生育所享受的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及未满十二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哺乳两次的法定时间,应计为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四、对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工也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三班倒导致正休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不属于法定节日的休假。属于加班费用。 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定节假日予以补偿。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清明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清明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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