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向大家请教个问题
我们厂上班制是四班三班倒,连上三个星期休息一个星期,往返循环。这么来我们上班时间就已经多了一天(朝九晚五,四个星期休息8天),厂里也没给加班费。第一问:全年多上12天班该不该给加班费?
还有遇到节假日,只有上班的有,轮班休息(正休)的就没有,但是也没有给我们调休。我觉得不公平,因为轮班休息的时候是我们的正休,上班与休班的上班时间一样,所以第二问:想咨询下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是否该对休息人员也发放节假日加班费?
而且节假日的加班费只有300%的,200%的没有,比如说春节7天假日,上班的就发3天的300%工资,4天的200%不发放。不上班的更不用说了,一分也没有,班还是连上三个星期休息一个星期,往返循环。第三问,其中的200%的加班工资是否该发?是否是上班与休班的都发放?
补充: 请注意“班是连上三个星期后休息一个星期,往返循环”。也就是说4个星期休1个星期,这个是前提。
1,国家法定每年上班小时为:21.75×8×12=2088小时
2,厂里三星期休一星期,也就是28天休7天,全面有13个28天,这么,21×8×13= 2184天小时
3,职工全年多上2184-2088=96小时 (多上12天班)
第四问:如果我所说的正确,是否应该向公司提出?以什么方式向公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