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签合同后才交社保违反劳动法吗

如题所述

试用期转正签合同后才交社保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去补买试用期内的社保,如果不补的话,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不是在试用期后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试用期确实还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但这也是是实习生努力并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间段,所以是不可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虽然是试用期,也同样是要交社保的。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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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4

第2个回答  2018-05-25
试用期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内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在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很多公司在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认识误区,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两者不能独立签订更不存在先后顺序,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若公司先签订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发放。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
大家都知道,缴纳社保是公司法定强制的义务,要是直接不缴纳,公司风险巨大,除了直接不缴纳社保还存在一种变相不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而且在现实工作中比较常见,那就是转正签订书面合同后才缴纳。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及时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那么,大家认为是不是只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才建立劳动关系呢?不是的,这也是大家认识的一种误区。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员工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公司为这种劳动支付报酬。因此,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确立,因此即便还在试用期内没有转正,即便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缴纳社保,如果等到几个月试用期过了,转正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缴纳社保是存在巨大风险的,结合实践经验,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四点风险:
1、 员工可主张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2、 辞职后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3、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4、 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中所提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公示:
在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工作未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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