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几个问题:
1、如题,10月底签了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规定试用期结束交社保,转正后一年交医保,工作五年交公积金,后来查社保缴费记录,到次年2月才开始交的社保,另外1年以后交医保合法吗?
2、合同里规定,公司提出辞职,付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员工提出辞职,扣一个月工资、已交的风险金、尚未领取的业务酬金作为补偿;
3、合同约定,因行业特殊性等等,每月从工资扣除50元(后改为工资的5%)为风险金,扣满3000元为止,离职后一年归还;
4、合同无规定,但要求员工签署一份“须知”中规定女员工三年内怀孕的,只能拿工资或者生育金,不能两者都拿,此份须知只有老板、人事、员工签字,无盖章;
5、业务酬金,公司以款未到等理由不发,且离职后扣除;
6、加班有考勤记录,每月公示,合同对此无约定,但老板说我们公司不存在加班工资;
以上问题请帮忙解答下,哪些不合法,哪些可以主张补偿,哪些需要自己举证,以及对应的法律法规。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