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以过,合同到期了,还没有上班,单位就停发工资吗?

如题所述

  我认为,你有《工伤鉴定书》了,是五级伤残且伤情稳定,那么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就是说你好久回去上班,好久就不发停工留薪的钱了,工资就是你上班的钱。所以公司都会很早就叫你回去上班啊什么的,省钱。
  合同是保留劳动关系哦,合同到期了公司也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续签,除非你自己辞职。而你回去上班是做你能够做的事,工资还是是上班的钱。不能给你安排工作才发津贴,发到退休。
  津贴和停工留薪不一样。
  以上是我对第33条和第36条的理解。你要找些案例来看。问问更多人。
  请看《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有不少不明白的地方,你多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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