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者, 单位有一职工因公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受伤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按照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同志受伤 部位为腰部椎骨骨折,根据《办法》规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现已满8个月,在2月份我单位多次电话通知其上班,该同志以受伤未恢复好为理由拒不上班,3月10日书面通知其上班,也未果,至现在其3月份递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也未出来,现在仍然在家休息拒不上班。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员工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如果该员工还需要休息,就需要医院开具疾病证明书请假休息,如果没有疾病证明书请假,那么单位就通知员工来上班,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来上班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该员工的。但是需要支付员工工伤待遇费用,不需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