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谁能帮我出出主意 工伤后的问题

我是一名高职学校的学生,毕业前夕.去工厂学习,培训了一个月,就上岗独立工作时发生工伤,将左手中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现仍在恢复中.
事故发生后,工厂曾屡次安排我上班,并发生过劳动报酬按病假80%给副的情况,在家长的敢于和劳动局的国文下,工厂的该项制度才未履行.
现工厂以实习协议到期,无岗位安排为由,中指协议,赔付1万多元让我回学校报道.
我现在压力很大,父母都是工人很老实,我将来特别是近几年的应聘工作肯定难度非常大,谁也不愿意要一个伤残的人.工厂是外资注入企业,管理层态度很不友好,工厂现已以一纸通知告知我,我该怎么办?请有这方面经验的朋友们和法律界的专家给我指导帮助.
我将不胜感谢!!!
⒈实习生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 不适用于劳动法
⒉请帮我出主意怎样才能让我的应得的利益最大化
⒊工厂咬住我是实习生 没有正式合同只是实习协议到期 并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 赔付标准也是按照工伤的赔付.
⒋我除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还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请例举出相关规定或例子

我靠 好多复制的!
解决实际问题好不好别老复制没用的东西!!
你的问题很简单,跟劳动法没有关系。你的问题是关系到《工伤保险条例》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习生虽然不是企业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企业边劳动、边学习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明白了? 想利益最大化没问题。因为你算工伤。好了OK你可以像你的单位索赔,如果协商不妥当,那就只有起诉了,而且别怕90%会赢。
PS:记住 如果起诉,你的单位会找出来一系列的东西证明你不是工作时候所伤,所以你在决定起诉之前也要找到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是在工作时候所伤的,这样减少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7-03
黑心工厂!!!!
1.找政府,劳动部门
2.找媒体哭。
3.不行爬个高建筑假装一下,但千万别往下跳。让全社会来帮你想办法。
第2个回答  2008-07-03
这个方法最好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首先鉴定工伤的医院要有一定的权威,
然后查看新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赔偿的.
而且以后每个月还能领取一定的费用,
或者你要求工厂一次性补偿清楚.大胆去劳动局告吧,
他们赔偿的太少拉.
第3个回答  2008-07-15
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也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范畴,学生与实习单位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工伤来赔偿是错误的,应该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按人身损害赔偿.

实习生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方面的文件是没有太明确的规定的,但一般在法院与劳动部门联合发的工伤认定的文件中有明确的解释.一般到工伤认定部门咨询可以查找到具体的文件.
第4个回答  2008-07-0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首先鉴定工伤的医院要有一定的权威,
然后查看新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赔偿的.
而且以后每个月还能领取一定的费用,
或者你要求工厂一次性补偿清楚.大胆去劳动局告吧,
他们赔偿的太少拉.1.找政府,劳动部门
2.找媒体哭。
3.不行爬个高建筑假装一下,但千万别往下跳。让全社会来帮你想办法。
第5个回答  2008-07-04
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归入民法的范畴,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和赔偿.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含在“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中,应该依法享受工伤赔偿权利。
你的学校同样要负责任,你还是学校的一员,具体赔偿你可以与其协商.
下面是一个类似案例,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金某是浙江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2000年7月由该学校组织,不满18周岁的金某参加毕业前的实习,实习单位是湖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湖州大厦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到湖州大厦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

2000年9月16日早晨5时左右,金某在湖州大厦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这时其他人员还未到岗。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金某伤后共5次住院,总天数为144天,其间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

2002年3月11日,金某经鉴定右腕关节功能丧失90%、右手功能丧失90%。2003年1月18日经法医学鉴定,原告金某前臂之损伤属5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湖州大厦即将金某受伤事故上报湖州市有关部门,在湖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办理了医疗费结算及伤残补助金结算手续。2002年7月金某获报销医药费30066.50元和伤残补助金3360元。

基本丧失右手功能的金某正值豆蔻年华,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她将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大叫“冤枉”,称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学校不是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湖州大厦也一肚“委屈”,说湖州大厦仅仅是作为学校的一个教学场地,提供的是教学条件,金某与大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再说,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用不仅有教学的义务,更有监护和安全教育的义务,因此,负有教学义务的是学校,而湖州大厦没有权利,所以也不应承担义务。金某在大厦实习,学校没有与大厦签订过任何协议。金某作为学生在大厦实践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和介绍,学校没有将金某的监护义务转移给大厦,对金某承担赔偿义务理应是学校并非是大厦,要求大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尚无明文规定。金某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湖州大厦已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并已结清了有关的费用。所以对金某履行赔偿义务的应该是学校。

【法院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为,金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b][color=Blue]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浙江信息工程学校与湖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院为此判决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各赔偿金某31105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每年的暑寒假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通常情况下是校方领导或熟人给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口头上打个招呼,就让学生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而一旦发生工伤或事故,解决起来相当棘手,因此,湖州的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发生这类纠纷有警示作用。校方和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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