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对对员工工作调整迫使员工自己辞职违反劳动法了吗?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最基层的一名普通管理人员(餐厅经理),2006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无规定期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了6年了,工作地点离家有100多公里,每个月休息3天,路程假2天,我们规定26天为满勤,最多上28天,剩下是强制休息,26天后多上的两天每天给平时的2倍工资,每个月工资上28天2600元左右,工作时间每天从早上7点30上班,晚上9点下班,下午2点到5点之间可以回宿舍休息一会,,我们每个月除了回家几天外,全部吃住都在单位里面,工作6年了没有休过一次过年休假,也没有给任何补助,最近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多次有分歧,领导觉得我不服从工作,把我调离到了200多公里外的一个工作地点,降为一名普通员工,我不知道我违反了哪天公司规定,也没有出任何处罚通报,我现在想辞职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劳工法规定了吗?我现在应该怎样维权呢?

  只有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工作无法进行,劳动者又不接受新的工作的,用工方才能解除,否则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第一,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如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固定工作时间的,除支付额外工资外,还须到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然,请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年休。
第三,公司可以很据生产经营需求而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但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使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合同。你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不违法。
第四,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理由外,基于其他理由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