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一直以当地最低工资算违法吗?

我现在的公司是一国有企业,但是公司所有员工的加班公司全部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比如我,月薪3800,可加班费一直是以5.5的基数来的,造成请一天事假扣200多,周六周日加一天班88的加班费,感觉这很不合理,就想知道这样搞违法不?请高手解答下。
(补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写的都是最低工资950元每月)

  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不同而分为三个档次:
  其一,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这里的延长工作时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再进行劳动。这种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其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的150%,即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标准工资的一倍半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其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一般情况下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如果劳动者的休息日是轮休的,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的200%,即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标准工资的二倍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其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即新年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三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的300%,即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标准工资的三倍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安排补休不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补休。追问

“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哪条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了啊?

追答

请问哪条法律规定了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是这样规定:“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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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1
您好,加班公司应当是按照正常工资计算,按照最低工资计算肯定是不合法的。
第2个回答  2012-02-01
1、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加班费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你可看下合同,同时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有的地方劳动部门就是支持按签合同的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
第3个回答  2012-02-01
加班工资应当按你的正常工资算,而不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4个回答  2012-02-04
1 这样算当然不合理,是按照工资的比例来算的。
2 但是,如果你们现在要求足额支付加班费,那么以后企业只给你们发950怎么办呢?企业只发950也是合法的,因为合同上写的是950,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就合法,所以还是好好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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