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月入职,2010-11月公司才与我签合同,现在能要求公司补偿吗?

2009年7月入职,2010年11月公司才与我签合同,合同里确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09年7月---2012年6月。公司方签署日期是我的入职日(即2009年7月),我的签署日期是2010年11月。2011年2月我辞职,请问我现在有权利要求公司对2009年7月---2010年11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你的情况不在此列,因为公司已经补签了,因而你不能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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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7
公司已与你补签了劳动合同,除非没有给你工资,你可以要回工资,否则你的情况没有补偿。另外如果公司没有上保险可以去投诉并补缴保险。
第2个回答  2011-02-19
你自己的重新签字视为认同补签劳动合同,无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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