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6年3月进入该公司,到2008年12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交纳社保,现2009年1月该公司与我签定合同,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2006到2008年12月的社保补偿,有没有时间规定,在离职时提出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