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签合同之后能否要求公司补偿签合同之前三年的社保

我从2006年3月进入该公司,到2008年12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交纳社保,现2009年1月该公司与我签定合同,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2006到2008年12月的社保补偿,有没有时间规定,在离职时提出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劳动法的时效从2008年的5月1日开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后,劳动争议的时效已调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了社保,应该还有2008年2月1日起双倍的工资。还有你与这一家公司应该已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形成劳动关系,但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等同于你单位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现在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么你可以要求修改为无固定劳动合同,并要求2008年2月1日到单位正式与你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为止的双倍工资。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有时间和单位耗,并且相信我国法律的执行力,可以一试。还有行动之前做好万全的准备,比如证据的收集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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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8
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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