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产假期间的女员工发放生育津贴,但超过了社保部门发放的津贴标准,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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