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A市B区居民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在B区有私房三间。家住A市c区的大儿子王甲和家住D县的小儿子王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王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三间房。一审法院经审理封决王甲继承两问房.王乙缝承一问房。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家住E县的王某的女儿王丙得知情况,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承一间房屋。
问照: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什么?
(2)如何确定主甲和王己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3)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王丙的请求?为什么?

甲在本市闹市区开了一家名叫“长安食府”的饭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因身体原因,甲将饭店交给其弟弟乙与丙经营。一日建筑公司司机丁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建筑材料的货车路过饭店,因建筑材料堆放太高,将“长安食府”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饭店门前的戊的摩托车砸坏,并将放在车筐里的掌上电脑砸坏。就损害赔偿一事,戊与乙、丙交涉,两人推说甲是业主,与已无关;而甲则推说是因为建筑公司司机丁驾驶车辆所致。于是,戊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摩托车以及掌上电脑的损失总计80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甲与戊自行和解,答应赔偿戊的损失7000元整,不幸,戊在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
现问:(1)本案中戊应以谁作为被告?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3)本案中甲与戊的和解行为对其他人是否有效?
(4)戊因车祸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案例分析:
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王亮处于被告地位。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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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7
第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继承案件 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本案看似考继承 实际是考不动产的管辖 不动产案件应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
第二 二审中 双方均上诉 根据我国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王甲和王乙在二审中都是上诉人
第三 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 因为 继承案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一审遗漏本案当事人 程序违法 应当发回重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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