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

贺某住在A市东区,长期和大儿贺甲一起生活。贺某另有一儿贺乙与一女贺丙均在外地工作。因贺甲待其父不好,贺某便一直耿耿于怀,悄悄立一遗嘱交给其女贺丙。遗嘱中列明其有遗产房屋一百多平方米,死后全由女儿贺丙一人继承。2008年,贺某死亡,死后丧葬花费均由贺甲 一人操办 和承担,贺丙、贺乙均未返回A市。在贺甲 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唐某,得款18万多元。事隔不久,贺乙返回A市,见其兄将父亲房屋卖掉,便要求平分房屋款。两人未达成协议。贺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A市东区法院受理此案不久,贺丙又从外地赶回,在东区法院尚未审理此案时向东区法院递交诉讼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请问:
(1)贺甲、贺乙、贺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2)唐某能涉入此案吗?如能,他是何种诉讼地位?如不能,为什么 ?

1、贺乙是原告、贺甲是被告,贺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贺丙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已经买走房屋的唐某必然是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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