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20多年前,夫妻双方由于家庭暴力,丈夫将妻子和妻子的小侄女砍成重伤,当时婴儿还刚满月,就因为生的是女孩,所以丈夫心里一直有气。后面因为这事,男的被判了十五年,并且双方离婚了。
现在当年的小女孩已经二十多岁了,父亲家的亲戚却要求她来赡养,我知道,从法律上来讲,这确实是义务。可是女孩跟本不能接受,因为自己心里不能原谅自己父亲给这家庭造成的重大伤害。女孩找我哭诉,从刚满月,就没见过自己的父亲,也没有见过父亲家的亲戚,现在自己成人了,却找上来了,要求她来赡养。她和母亲吃苦时哪去了,早知道现在,何必当初。
我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劝她,只能说,这是什么法律?义务和权利是相互了,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却要享受赡养的权利?
是不是我可以这么想,现在一对新生使劲生小孩,生一个就送福利院一个,等老了就不用愁了,到老了就去认亲,让孩子赡养 ?
谢谢各位的回答
父母不抚养子女,如果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等原因消除的,子女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通常都不可以拒绝,但是,会存在一些情况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注意: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由此可知道,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可免除给付赡养费的义务。那么哪种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