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三月份到一家公司工作的,试用期一个月不交金,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两个月了,公司确只给我交了一个月的金,由于工资原因本人想辞职了,可公司却要求我自己全部承担已经交过的一个月的金,这合理吗,有什么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