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指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个回答  2018-02-22
1、劳部【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951年国家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单位按比例发给病假工资(当时工作就一个基本工资,没有什么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的区分);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按比例发病假救济费;
3、1953年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4、劳部[1995]309号《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此意见第55条又指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
5、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4条:暂列编外的病弱职工,在未作最后处理期间,其本人劳动保险待遇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6、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说明:首先,要先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病假工资,所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实发;其次,如果按规定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大部分单位在发放病假工资时只按此意见的后半句发放病假工资,而不按前半句计算病假工资的行为应当是错误的);
8、劳动合同明确签署病假工资标准(需不违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包含病假工资)时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通过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备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其病假工资基数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工资制度所规定的标准为基数;
9、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方面法律、规章,及国家有关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病假工资的基数应当依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领各项工资之和为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查阅一些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含机关工人病假工资待遇的基数——基本工资(包含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和活工资即奖金)。由此,病假工资的系数则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及停工医疗天数应享受的百分比。实行计件工资含绩效工资的病假工资基数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核定的基本业务量所得各项工资。病假工资基数应不含因超时、超额、加班所多得的工资及其它交通、伙食补贴等。
10、说明:国家《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劳动部门规章所提劳动者的报酬及待遇都只提“工资”,而没有区分什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但是自1985年国家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将原工资已经拆分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等,致使平常所称的工资(基本工资也有叫基础工资)已经拆分为小数,绩效工资、奖金拆分为大数,所以,综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工资改革的历史沿革,一些部门只将基本工资(或基础工资)列为病假工资(或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和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大政方针,更是是有违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章的错误做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