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我的伤残等级还没有”评定“,首先完成了单项残情的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又延长了12个月,共24个月,用人单位原来答应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为六个月,由妻子在家负责我的生活护理,但后来用人单位变卦了,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为十天。我很是困惑,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护理期只有十天,让人难以接受,也不符合事实。这个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是怎样确定的呢,是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呢?

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该由单位承担,在出院之后需要继续护理的,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判定生活护理的时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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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4

1、生活是否需要护理的依据一般为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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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3-17
停工留薪期是否需护理,由医院下结论,一般出院证"医嘱"上写明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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