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我的伤残等级还没有”评定“,首先完成了单项残情的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又延长了12个月,共24个月,用人单位原来答应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为六个月,由妻子在家负责我的生活护理,但后来用人单位变卦了,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为十天。我很是困惑,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护理期只有十天,让人难以接受,也不符合事实。这个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是怎样确定的呢,是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呢?
1、生活是否需要护理的依据一般为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