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2月14日写的辞职书,到2012年3月13日到期,在公司工作了9个月。现公司想让我在2月29日离职,而且不支付我3月份的工资,我不同意,但公司强行辞退,请问这样合法吗,有补助金吗??
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达成一致,我的意愿是按照辞职书上的时间来走。而且最高管理者已经签字确认了,他们有还权力更改吗?
追答如果之前已经达成一致(你约定好时间,而用人单位也同意)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没有到底约定时间之前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提前30天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达成一致,我的意愿是按照辞职书上的时间来走。而且最高管理者已经签字确认了,他们有还权力更改吗?
追答你的辞职生效日期以公司领导签署同意之日起,即可生效。
所以你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公司领导(老板)已经签字了,就是同意让我在3月13日离职(日期没有更改),但我的上司(科长)他个人的主意想让我在2月29日走人。这样也是可以的吗?如果这样也可以,那我就没办法了。
追答不行。老板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