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工资裁决在先,公司破产在后,工资怎么处理?

房地产公司2012年处于低谷,员工均已离职,作为总经理的我恪于职守,坚守岗位,但工资一直没发,我以合同约定的高工资进行了三次劳动仲裁,到现在公司挺不住要走破产程序,我依法仲裁的工资能得到保障吗?

一、如果破产前你的仲裁裁定生效或者判决生效了,应当先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如果破产前仲裁裁定或判决没有生效,而进入破产程序,你的高工薪则得到不到支持了,则要依法计算,按照”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法律规定执行(依我看,你作为总经理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国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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