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以后,设立同类竞品公司会承担高昂的违约金,你知道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0
离职需小心、创业需谨慎,否则高昂的违约金需要你掏腰包。为什么有些人离职后,去新的单位上班,会承担高昂的违约金呢?因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员工与单位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不得去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也不可以去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服务的企业上班,更不可以自己开业、生产与原单位同类产品、服务。

​下面介绍一个案例就是一家比特币公司的员工离职后,私自设立一家同类竞争公司牟利,最终法院判决离职员工承担违约金及退还补偿金的案子

张三、李四、王五入职一家比特币运营公司,各自担任高管、技术等职位。入职时分别签署了《劳动合同》及《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协议》《补充协议》,竞业限制期为离职后2年,三人的补偿金分别为每月19250元、17000元、14667元。

2018年8~9月期间,张三、李四、王五离职,并共同设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具体业务与原单位的业务基本一致。原单位认为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三人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委认定三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裁决三人返还补偿金,并裁决三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张三2587400元、李四1295409.76元、王五1661031.82)。三人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单位按照《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协议》向三人支付了补偿金,不存在违约情况,三人应按照《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人在庭审中提出其不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的主张不能成立,三人在原单位担任的职务性质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符合竞业限制主体资格。另,三人设立的新公司营业范围包括“比特币矿池业务”,该业务范围与原单位重合,加之比特币数量系恒定,新公司进行相关业务势必会影响原单位该项业务的开展,因此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院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故本院对该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适当调整,酌定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承担违约金462000元、352008元、408000元。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是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单位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劳动者去与原单位有竞争力关系的新单位就职的一种自我防卫措施。目的是防止相关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外泄。竞业限制期不超过2年,在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1.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等)

2. 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等)

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虽不是上述两类人,但掌握公司核心技术或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

对比原单位与新单位工商信息中的营业范围、网站介绍、业务推广内容以及员工在新单位担任的职务及工作内容等确定。

有些人误认为公司已经跟我解除劳动关系了,我肯定不需要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因为劳动关系与竞业限制义务本身就是两个单独的法律关系,除非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劳动合同解除(不管是违法解除还是协商解除),一般不影响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离职时如果不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不需要承担,否者至少三离职后前三个月的时间,劳动者是不能去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的。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是单位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

实务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针对补偿金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这种情况因为没有约定补偿金数额所以会引发协议有效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来看,即便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的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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