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A公司委托了B公司购买社保,后因公司业务问题倒闭,但因官司原因没有注销,A公司员工全部由C公司接收。C公司对于三期员工继续委托B公司购买社保,并与C公司签定了委托协议,但不与三期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只承担工资和社保。
如果三期员工没有与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C公司这种操作,如后续出现劳资纠纷,员工可否认为与C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是否可以对C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三期员工的工资C公司是委托第三方D公司进行打款的,那么,社保又是由B公司购买,后期出现劳资纠纷,因员工未与A公司办理离职,又未与其他公司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责任到底是A公司,还是D公司呢?还是其他公司呢?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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