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处理问题

员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A公司委托了B公司购买社保,后因公司业务问题倒闭,但因官司原因没有注销,A公司员工全部由C公司接收。C公司对于三期员工继续委托B公司购买社保,并与C公司签定了委托协议,但不与三期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只承担工资和社保。
如果三期员工没有与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C公司这种操作,如后续出现劳资纠纷,员工可否认为与C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是否可以对C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三期员工的工资C公司是委托第三方D公司进行打款的,那么,社保又是由B公司购买,后期出现劳资纠纷,因员工未与A公司办理离职,又未与其他公司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责任到底是A公司,还是D公司呢?还是其他公司呢?

工作场地和工作内容都没有变化,仅仅的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应该找C公司。C公司接受A公司员工如果没有额外协议,他就应该承担原来A公司的所有员工,且要认同员工的司龄。
江苏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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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0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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