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题所述

解决劳资纠纷的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劳资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其发展趋势,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管理: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雇员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2、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优势的主渠道作用,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各镇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调委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小企业,可设立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调委会向企业派驻专业调委会干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支点放在村企,充分发挥村企“近”(离企业近)、“明”(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
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当前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5、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资纠纷发生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6、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不仅有助于发生在产业或社会区域内的一些较大规模的争议事端能够通过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的积极介入得以理性化解,也有助于雇主的行为在其代表组织影响及约束下能够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当前,应加快三方机制建设,逐步向市、县延伸,并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并优先发放工资款。
8、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
我国劳资纠纷在整体上明显呈现逐年攀升、显现化、不断扩展甚至加剧的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迫在眉睫。
(1),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
(2),扩大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所有的劳资纠纷均应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形成全方位受理劳资纠纷的格局。
(3),完善劳动仲裁监督程序。明确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赋予市以上各级仲裁委员会在行使仲裁监督职能时的责令改正权、直接处理权和建议处理权。另外,还应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严格办案程序,加大劳资纠纷处理工作的法制宣传,增加劳资纠纷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仲裁监督的多种渠道。
9、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随着加入WTO后,《劳动法》的修改首先应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将我国已批准或应批准的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中体现出来,把以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修改的核心内容,增强《劳动法》的强制性和适用性。同时还应尽早形成《劳动法》体系,在立法层面解决诸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等新出现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劳资纠纷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有法可依。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我国企业的劳资纠纷日益突显,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大,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引发各类刑事案件,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群体性暴力事件、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波动,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要高度重视劳资纠纷对社会的影响,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力作用,为解决我国企业的劳资纠纷献计献策,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企业劳资关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既要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效解决劳动纠纷,又要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追问

可以实际点的吗?

追答

最好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水平、社保等;如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注意收集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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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6
1、当发生资纠纷时,甲方或乙方都应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劳资纠纷的矛盾突出点进行分析和判断,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熟悉并掌握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要掌握证据。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具有扎实的管理基础,包括各种文书资料(员工动态管理即时资料)、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等等。作为劳动者应当掌握并留存用人单位给予的对方文字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各种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凭证)。
3、当在劳资纠纷苗头出现时,劳动者或用工单位要尽快与对方沟通。假如: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出现违纪或者违规时,应当及时提出“注意”或“警告”并记录在案;或者当劳动者发现用工单位作出违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决定时,尽快与用工单位通过沟通,来提出自己的主见。双方都不应该将问题或纠纷积累到势不两立时才告到劳动仲裁机构,接受仲裁部门或者法院的裁决(这种结果不管是哪一方败诉,心里都不舒服)。
4、当沟通无效,并且一方的利益受到明显伤害。在充分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是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现有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劳资纠纷隐患还没有升级时,进行有效的沟通是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最佳途径。实践证明,世界百强企业劳资纠纷微乎其微(产品是一流高水平的,其管理也是一流高水平的、员工的企业文化教育也是一流高水平的)。
请参考。追问

明显的现在的打工者知道要签书面协议的不多,即使是大学生兼职,由于时间短也会认为没必要签,双方都是口头达成的协议,这样对劳动者很不利。据我了解现在外出打工的人都没签书面协议,而且多数从农村来的也不懂,很多人莫名其妙被扣了工资也不知道怎么办,生活环境也很糟,可是为了那不多的工资而选择了沉默,至于沟通也就谈不上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要怎样保护自身利益呢?

追答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劳动仲裁机构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罚(双倍工资)。
现在的问题是,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前即使对方没有提到签订劳动合同他(她)虽然知道,但不去追究对方。这是心存疑虑,害怕企业不录用。这种现象很普遍。所以一些用人单位确实钻了这个空子。现在有些用工单位也害怕没有签劳动合同被告而被双倍赔偿。那就是,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继承事实,反手先找用人单位沟通签署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就算把你辞退了)劳动者也要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作为,你就找他们的上一级管理部门。但是记住,一定要有你在这个用工单位劳动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准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2-10-06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单位可以通过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追问

如果是大学生兼职,老板钻空子,要怎样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追答

一般的大学生兼职并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可以算作劳务关系,可以与老板用书面形式约定好报酬的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等。

第3个回答  2020-07-01
解决劳资纠纷的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劳资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其发展趋势,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管理: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雇员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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