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12个小时,超出的算加班吗????

我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12小时.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上班时间已经超出国家法定上班时间,请问这样算加班吗?

劳动法规定每天只能上8小时,超出的算是加班,但是加班也不能超过36小时!
如果是每天都是这样的话,应该算加班.国家规定一个星期是四十个工作时间.
超出的时间当然应该算作加班,并且还应按劳动法的标准付予加班费或调休。
难说,国家不会在这个上面为你做主的。你要么就委曲求全,要么就炒公司的鱿鱼。
每天超过8个钟都算加班,找老板加薪去,要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知道你的企业特点,无法简单地说是否“上班时间已经超出国家法定上班时间,”。但无论怎样都应算加班。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