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宗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如题所述

【问题】

某粮库占地面积80亩,该土地原是甲村集体所有,粮库建于1958年,原为公社粮站粮食仓库,当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1960年粮库统一收归县粮食局管理,为县粮食局下属粮库。因粮库的扩建等需要,县政府从1958~1973年间以划拨的方式,划给粮库建设用地50亩,其中1960年以前占用甲村集体耕地20亩,没有协议,未给补偿。1973年占用甲村的集体耕地30亩,有协议,已给补偿。1985年租用甲村的耕地30亩,1990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粮库租用集体耕地的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粮库补办了用地手续。2006年企业改制,粮库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甲村提出粮库的土地应退回农民集体。

问:该粮库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分析】

该案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由于此类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涉及面广,跨越年代久远,在分析案件中,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注意把握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界线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第二阶段:《六十条》公布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第三阶段: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行时止。 与此同时,对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对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不同阶段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基于本案的情况也应分阶段分析。

依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即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经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虽然粮库占用耕地20亩没有协议,未给补偿,但1960年粮食仓库已归县粮食局管理,粮库单位性质已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城镇集体所有制。1973年粮库占用甲村的集体耕地30亩,已经过批准、有协议并给了补偿。依据上述规定,1958~1973年粮库使用的50亩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1985年租用甲村耕地30亩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由于该宗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已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补办了用地手续。该宗土地的归属符合上述规定,也应该确定为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粮站使用的80亩土地,因为所有权性质已发生了转变,所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粮库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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