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宗地原系村集体土地,1958年县政府成立农业大学时被占用,当时是否办理了用地手续,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查阅及证实。1962年8月该大学解散,该土地被交由县农业科(而今的林业局前身)作为苗圃用地使用至今。1987年全国土地现状调查时,该宗地被登记成了国有土地,同时,从该宗地被占用至今村集体从未对此地权属进行过争议。而今,该宗地高速占用要征用,村集体主张该地所有权为该村所有,要求补偿。试问:该土地所有权是否已改变了所有权性质,属国有土地?若引用原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16条第1款确定为国有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