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提前离职十天公司不发年终奖怎么办

如题所述

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物质激励手段似乎成了惯例,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面试签合同时通常也只会谈薪水,而绝少会问“年终奖发多少”。所以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单位规章制度里也没有什么明确说法,像你这样的情况,遇到单位“捣糨糊”就麻烦了,可能要去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如果数额较大还值得一打,钱不多就只能放弃了。这是员工“弱势”的又一体现,我认为有必要在这个方面出台一些原则性规定。
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我认为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结合你的个案,我认为单位不发有失公平。
第一,年终奖也是你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不发或克扣,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须由单位提供理由和证据。
第二,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职工辞职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行使正当合法的辞职权就要失去原本的报酬,显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况有些职工的离职还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则,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这些职工按比例分得年终奖,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你们单位说是先进奖励,但如果全体员工都发,显然就不是先进奖励,而是一种托词,该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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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2
关于年终奖发与不发的问题,经查看各地法院判决文书,相似或相反的判决结果均有存在,一来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二来也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政策规定,比如在深圳,《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也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在相关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好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标准、计算方式和发放条件等,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被认定往年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或当年度有发放年终奖事实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要对某一劳动者应否获得年终奖以及具体数额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面临案件败诉风险。善世、善世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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