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37:哪些场所不应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如题所述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的性能及特点,对于硝酸钠、硝化纤维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场所,钾、钠、镁、锆、钛、铀等碱金属、碱土金属及其他活泼金属火灾场所,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场所,可燃固体深位火灾场所等,均不应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由于热气溶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制得,因此,其性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因为各生产单位相差较大,如若制造工艺或配方选择不尽合理等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产品质量事故。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而起火、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所以,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不得使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对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的其他电气火灾等场所,也不得使用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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