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合伙购买一块土地,分别占土地权益1/3,2/3,现两公司决定以地为基础,成立股份制企业——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两公司股权分别占丙公司股权的1/3,2/3,两公司将土地过户到丙公司,请问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另外一个企业,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果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取得固定的利润,按照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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