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征收营业税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 )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以货物对外投资按增值税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实行以票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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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3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厂以本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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