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去年我将自己的挖掘机出租给一建筑工地,由于挖机是特殊工程设备,且价值不菲,所以随车配备了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方现场指挥人员对潜在危险意识不到位,导致路面垮塌,挖掘机和驾驶员一同摔下52米高的悬崖,驾驶员重伤获救并已评残,挖机彻底报废并有我方作为废铁出售,我方上诉法院要求工地赔偿挖掘机和驾驶员医疗费用,而后对方反诉我,法院判我方和工地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我方负全责!我觉得法院有意偏袒对方,现上网查询了两者关系,但还是不太明了。请各位法律高手指点!谢谢!
工地每个月付给我固定租金,即使挖机不施工,工地每个月也会付给我租金,与劳动成果之间没有关系
我方挖机在工地受工地支配,脱离我的管理,受工地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雇佣关系中有一条就是有雇主提供劳动工具,这一条很头痛,驾驶员与我肯定是雇佣关系,但是工地因为没有挖掘机所以租赁我的设备,而我和他们之间明显的也不是承揽关系,必定我的设备和人员是受工地管理控制的 是从属关系,不是平等关系。
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可以判定我这个是承揽而非雇佣?他们的依据在哪里?按照法院的判定结果 我100多万的挖掘机损失由我自己承担 驾驶员医疗费用由我承担!天理何在?请高人指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同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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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0
你那个是租赁关系才对吧?承租方违规操作引起的事故,应由承租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及造成公司设备损害的赔偿。追问

对啊 但是法院给我弄了个承揽关系 所以我觉得不能接受

追答

不能接受就上诉,准备好材料,你只是租赁机械设备,但设备需要人员操作,所以对方和驾驶员才是雇佣关系,退一步最多也是你和对方公司对驾驶员付连带责任,而机械就应该对方全责

追问

但是我在网上看了很多案例 此类案件都判的是承揽

追答

你去看看机械租赁合同的案例,看是不是和你的案例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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