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2-04
你好:
纵横法律网 网友的回答是对的,按照上海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6.30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在2011.7.1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你的情况显然是执行综合保险,综合保险是一次性支付,离职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在网上可以搜到这样的咨询回复,并且可以搜到得到综合保险赔偿的工伤职工离职主张两个一次性赔偿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都没有被支持的案例(见:《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中顾法律网)。
按你所说:“单位赔了10个月2010年的上海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共是38960元”,是这样吗?如果是,有可能是单位疏忽?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规定?……如果你得到了,那你就赚了。
执行综合保险得到一次性赔偿后,离职没有其他的工伤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