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上一天班休一天假,属于企业行为,并无不当。
但假期不给予工当天工资的做法,违反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已工作期间的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