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到该单位工作,截至2011年12月,已连续工作18年。工作期间,2008年与其签订过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且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提法:培训楼将应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由其本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从2009年1月1日后,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患腰椎间盘突出,由于压迫神经,手术后走路不太利索,现单位想辞退我!我该怎么办,按照劳动合同法,我应该获得多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