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县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于1984年在农村聘请了一名临时工作人员。2000年左右全国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不在编的临时人员进行清退。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于2002年12月将该临时人员进行了清退。2006年9月,该临时人员(清退时该临时人员在我单位工作已18年,年龄58岁)以清退不合法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定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我单位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清退临时人员的政策违反《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判决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恢复该临时人员的劳动关系至退休。这是否意味着无论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只要在接近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退休?假如在他58岁时与单位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60岁时是否必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
用人单位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无法解除劳动合,无法解除合同就只能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的。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扩展资料:
职工退休的相关要求:
1、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2、退休人员本人,可以享受与他所居住的地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医药费按照企业、机关现行的办法报销。
3、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退休条件是法定的,职工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
2、用人单位在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五年的,如无特殊情况(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法犯罪等),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顺延至劳动者退休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
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