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职工工伤治疗期为留薪期,一般未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http://cho.icxo.com/htmlnews/2012/01/16/14432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