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如题所述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哪些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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