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高某与下关区张某于1998年9月在鼓楼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有时住在鼓楼区,但大多数时间住在下关区。1999年7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下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便将案件移送给鼓楼区法院。半个月后,鼓楼区法院又以“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下关区”为由,将案件退回下关区法院。
请问:(1)哪个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上述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王娟与刘英是邻居,一日两人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刘英的母亲听到吵闹声,赶来拉架,反被王娟的女儿推倒。事后,刘英以自己母亲被王娟女儿推倒造成骨折,自己被王娟打成脑震荡为由,要求王娟赔偿损失4000元。
试问:(1)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将刘英的母亲追加为共同原告,把王娟的女儿追加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2)能否把刘英的母亲及王娟的女儿追加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