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南京市鼓楼区高某与下关区张某于1998年9月在鼓楼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有时住在鼓楼区,但大多数时间住在下关区。1999年7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下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便将案件移送给鼓楼区法院。半个月后,鼓楼区法院又以“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下关区”为由,将案件退回下关区法院。
请问:(1)哪个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上述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王娟与刘英是邻居,一日两人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刘英的母亲听到吵闹声,赶来拉架,反被王娟的女儿推倒。事后,刘英以自己母亲被王娟女儿推倒造成骨折,自己被王娟打成脑震荡为由,要求王娟赔偿损失4000元。
试问:(1)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将刘英的母亲追加为共同原告,把王娟的女儿追加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2)能否把刘英的母亲及王娟的女儿追加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1) 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是原告就被告,本案中的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下关区,所以下关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 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便将案件移送给鼓楼区法院。是可以的。
半个月后,鼓楼区法院又以“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下关区”为由,将案件退回下关区法院。 是错误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2) 就一起说了。我觉得在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按照第一种情况来,本案是一个明显的共同侵权,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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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05
鼓楼区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原则
经常住在下关区 不代表其住所地就是下关区 这要看其户口所在地
而就案情来看 被告住所地在鼓楼区
(2)上述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 不正确的
鼓楼区法院如果发现其被移送的案件 自己没有管辖权 是不可以在移送回原来法院的 而是要报请上级法院 等待上级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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