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7月进A城市的公司工作签署了一年合同、08年8月到该公司B城市的分公司又与该分公司签署了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我明天立刻离职、之前没有任何通知!人事部今天通知我除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外、另外支付我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请问这样的赔偿合法吗?
其实B城市分公司已经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状况举步维艰、如果单位以裁员的借口要求我立刻离职、又该如何赔偿呢?换言之:辞退和裁员后的赔偿有何区别?
在这个案例中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回答要求:
请详细引用最新版本劳动合同法、并说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语言要通俗易懂!
很急的!在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