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1、公司裁员是否需要提供书面的文件(对于大规模裁员超过20%)?
2、公司提出裁员后的30天内员工有权继续在公司处理善后事宜,这一个月是否是N+1中所说的“1”,还是说离开公司以后开始算起?
3、关于赔偿中最低标准是否是“N+1”的模式?
4、由于公司拒绝承担禁业协议的补偿金,是否可以认为保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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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不存在N+3赔偿标准。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裁员的经济补偿和计算基数和计算年限两个因素相关。
1、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里,工资存在着不正常状态的,比如:员工长期休病假,导致某些月应发工资低于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数额,这些不正常状况下的月份是需要扣除的,不计算进来。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2、计算年限
计算年限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