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开发商和小区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同一法人代表,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某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成立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物业公司来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小区的公司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请问,在法规上面是不是禁止这样的情况发生?
请列出详细的法规条文,谢谢!

合法啊,国家只是规定物业公司不应该参选业委会成员。
其实你看下大型的开发商都是自有物业公司,所以法人是一个没有关系。只要是合法的物业及资质公司都可以进行物业管理。和谁是法人没有关系。
至于你说的条文,只要符合公司注册法就可以了。看现在的情况肯定是公司已经有了。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这里是提倡但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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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7
从法规上说,物业公司应该是由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挑选确定的,但一般的做法是由开发商选择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或者就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公司进行前期的物业管理,如果小区入住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可投票改选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所以,你说的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1-27
不禁止这种情况;
见: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3个回答  2015-05-04
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与公司法规定,只是要合格的公民都可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制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做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第4个回答  2014-01-27

你好,这种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规定请查看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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