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权利被侵害人直接意识上知道?举例外出打工家里东西被偷,一年后回家知道东西被偷。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权利被侵害人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害?举例一个人10岁时被另一个10岁的人打伤,当时不懂法律,20岁时想起这个事懂法律知道自己具体权利被侵犯。
是一?是二?

假设一个人10岁时被另一个10岁的人打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这个时候呢?是20岁时想起这件事懂法律知道自己具体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害呢?“知道或应当知道”是10岁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是20岁时?

网上找了很久,没找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具体含义,谁知道?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 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 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 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 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权利被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 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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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3
您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指: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应当知道”是损害不明显、过错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不明显的一种推定情形。知道与应当知道只是一个损害明显程度问题以及时间问题。那么仅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足够启动诉讼程序?那还不行,还得知道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知道”的内容包括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追问

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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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2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举个例子吧,就是别人敲闷棍了…当时已经受到伤害,但是一直不知道谁做的…过了10年通过某些事情才知道打你的人是那个…知道的时候就是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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