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265条是我国民法通说的诉讼时效主观标准起算(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之例外么?

诚邀学专业人才解惑或探讨,法盲或纯粹为赚分而胡乱答题的同学请绕道!
根据我国民法学通说,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除最长保护期外)原则上是采用主观标准,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此处“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可否理解为是诉讼时效的客观起算标准,即主观起算标准作为原则的例外。
另请详细说明理由,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4-06
中国法律有个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海商法是特殊法,民法是普通法,故你所说的情况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来,就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实你不用考虑太多的。如果不放心,那问一下你们的专业老师。
其实我不知道一楼回答的是什么,貌似有点文不对题哦~~~~~追问

非常谢谢,你的回答很靠谱,但是仍然未能解开胸中茅塞。如您所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确实应该是《海商法》的该条文效力更高,但是我看到张翔老师的司法考试讲义中列举了此法条作为“特殊诉讼时效”的例子,但在“诉讼时效起算”这个问题上,并未将其作为原则之例外。另外,根据张能宝版的历年试题中关于08年卷3第52题的解析中,把C选项为错误答案解析为:最长保护期也是诉讼时效,但是客观标准,所以产生了上述疑惑。

追答

跟你讲,现在司法考试很多都是错误的题目,我们中国的法律很多都是有点矛盾的。你不用一定非要知道这个题目的答案不可。有些题目本身就是错误的,有什么好深究的?很多教授老师的观点都会略微有点分歧,很正常的,学术问题,本来就是来探讨的。
你只要记住基本的原则,再分析问题,就八九不离十了。
你要是还有疑问,一定非要问个水落石出,建议你去问一下你们的老师。
针对该问题,以本人愚见,以海商法为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2)22号
【颁布时间】1992-7-14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只说两句,1 民事诉讼和海事问题不是同一法律管辖。
2 海事有海事法律管辖追问

另外,请注意我的问题是“《海商法》265条是我国民法通说的诉讼时效主观标准起算(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之例外么?”请直面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仍然谢谢你的回答!

追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归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具体的诉讼期限问题,依据海事诉讼法。
举例:
民事诉讼>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海事纠纷

怕有骗分嫌疑,所以没有详细描述,所白了就是 海事纠纷按照海事诉讼办法进行。当然诉讼期限也是根据海事诉讼期限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