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进入公司,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09年11月19日-2010年2月18日,当时签订的合同是一式两份,但是现在两份都在公司手中,找公司的相关人员要过,都被说是没有签字或者没有盖章等理由推过去了),由于表现比较突出,在2010年1月1日提前转正,开始执行转正后的薪资,但是到现在为止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从时间上讲已经过期),向公司要求缴纳社保时,公司先是说要和公司磨合一年后才给交社保(印象中试用期合同中有“试用期满以后缴纳五险”),前几天又说转正半年后公司交社保。
问题是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1、如果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是2009年11月19日?是2010年1月1日,还是合同签订日期?)
2、如果继续保持这样(没有书面合同),是否已经形成了不定期劳动合同,这样对我来讲是不是没有任何劳动保障?
3、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公司补缴?有没有法律依据?
谢谢先!
公司要半年后才给交社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