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急急急 体育法学的案例分析

陈某原系某射击队队员。2007年12月3日18点40分许,陈某在某射击射箭运动中心的射击馆内夜巡,从一队友处索得一颗自认为不能击发的猎枪子弹,装入枪膛后将枪口指向队友刘某的腹部嬉闹并扣动扳机,致刘某被枪弹击中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于2007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最后是怎样判罚的?如何用法律的角度解释判罚?

声明:因本人并非体育法学专业,故仅从法学角度进行阐述。若有不到之处,敬请谅解。

第一问

本案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关于陈某致人死亡的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致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由陈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运动中心对于枪械、子弹保管有一定过失(因枪械、子弹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适用、外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出借子弹的队友作为射击运动员,应知子弹的危险性,仍然外借,具有过错,应与陈某、运动中心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子弹的保管问题,出借子弹队友是否成立犯罪,其与陈某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问

就陈某的行为来看,陈某致人死亡的事实确定不移。那么陈某作为射击运动员,对于枪械及子弹具有足够的了解,其应当预料在与队友嬉闹过程中很可能导致误射队友,虽然陈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不具有故意,但具有过失(要么过于自信要么疏忽大意,通过本案描述,本人更倾向于过于自信大意,因本案中陈某认为射死刘某的子弹为不能激发的子弹),且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刘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陈某应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问

仅从个人观点出发:该案虽然发生在与体育有关的领域,但体育法系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则,仍不能与宪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及法治精神相违背,且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只能由刑法解决。故,本案将陈某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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