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体育法学案例分析。问题如下?

1999年5月2日下午,钱某和朋友参加由某贸易公司组织的在某草原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展的高尔夫球联系活动。当日,由贸易公司向草原俱乐部租借场地,钱某及其朋友在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高尔夫球场。下午4时左右,钱某坐在自己的球道后的座位上小憩,某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在钱某所在球道的发球点与作为间的地方与邻道练习人员切磋球艺并挥杆做发球动作时,球杆的金属头击中钱某左脸颊。钱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当日,经该市医院诊断为“左面部贯通伤,口角部撕裂,左上第三颗牙齿外伤性脱落”。伤口被缝合后,贸易公司负责人支付给钱某1000元。此后,钱某因伤又数次去该市医院门诊治疗,并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咨询,花去咨询费400元。因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钱某遂于199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某贸易公司于草原俱乐部赔偿医疗费345元、交通费393元、误工费10000元、鉴定费1000元,今后治疗、整容及误工补贴费17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1、 对于钱某所受伤害,你认为应当由谁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 雇主责任的含义、法律依据。

第1个回答  2020-09-23
钱某的损害赔偿应由造成其伤害的胡某来承担,因为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雇主应该不负责任。因为钱某的伤害并非工伤,与工作无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