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